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0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高崇与孟亮、刘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崇,孟亮,刘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70号原告高崇,联系。委托代理人郭廷泽,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亮。被告刘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335号海大商务中心第23层。负责人王军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会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崇与被告孟亮、刘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崇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崇撤回对刘宇的起诉。审 判 长  韩占水代理审判员  赵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晓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