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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山西茂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山西茂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658号原告王冬梅,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蓝天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太原市。被告山西茂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世贸中心A座9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志军,总经理。原告王冬梅诉被告山西茂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冬梅负担。审 判 长  刘志霞人民陪审员  巩花萍人民陪审员  王秋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