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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执字第179号,黎远飞与蒋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远飞,蒋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黎远飞,男。被执行人蒋江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远飞与被执行人蒋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江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黎远飞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25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江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代理审判员  陈建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荣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