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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6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青岛百事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茂兰织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百事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市茂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689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百事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文,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华国,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安平,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茂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周虎根。原告青岛百事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茂兰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规定:被告吴江市茂兰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百事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4043.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1元,由被告吴江市茂兰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青岛百事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原告青岛百事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青岛百事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444.5元,执行费用88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江茂兰织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利群村2组房地产(房产证号:16××28、土地证号:吴国用2012第231470**号)。因上述房地产已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待上述房地产处置变现后有剩余款项本案可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江市茂兰织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现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车辆、房产查询回单、执行电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另案处置中,待财产处置变现后有剩余款项可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沈 平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