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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谢敬,深圳雅图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4财保12号申请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法定代表人刘连舸,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亚莉。委托代理人关联。被申请人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深圳软件园7栋301室。法定代表人谢敬。被申请人谢敬,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深圳雅图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C座3单元6楼601。法定代表人谢敬。被申请人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大道TCL陆氏综合楼1栋2楼(B区)。法定代表人李承斌。申请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被申请人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谢敬、深圳雅图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四个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83253510.85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谢敬、深圳雅图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千三百二十五万三千五百一十元八角五分,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石东弘审判员  张勤缘审判员  王小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