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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东祥、邢秀娟与被告姜永萍、王成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祥,邢秀娟,姜永萍,王成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333号原告王东祥。原告邢秀娟。委托代理人刘晓丹。被告姜永萍。被告王成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祥、邢秀娟与被告姜永萍、王成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姜永萍名下的新A00A**吉奥牌越野车。原告的担保人王琳琳自愿提供其名下的新AQQ0**号丰田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姜永萍所有的新A00A**号吉奥牌越野车的车辆手续;二、依法查封担保人王琳琳所有的新AQQ0**号丰田车的车辆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