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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执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刚与仲文进、季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仲文进,季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971号申请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仲文进。被执行人季媛。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仲文进、季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泰高民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被执行人仲文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刚80000元,返还案件受理费900元。季媛对仲文进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基层组织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民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