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民初4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周昌华诉被告李军、唐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华,李军,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431-2号原告:周昌华,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代理人:何玉兰,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唐建,女,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华诉被告李军、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昌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昌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昌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3元,保全费390元,由原告周昌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敬 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