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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1206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胡廷松,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闯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