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1206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胡廷松,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闯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