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李忠相、周忠琴、广州市向阳服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90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李忠相,周忠琴,广州市向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9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邱尚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忠相,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周忠琴,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广州市向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李忠相。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忠相、周忠琴、广州市向阳服饰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562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忠相、周忠琴、广州市向阳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本院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查封,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顺审 判 员 李 文代理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