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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2民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虎与被告贾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2民保7号申请人张某,男。被申请人贾某,女。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被申请人贾某先后两次借取申请人现金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后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一直未付,至今尚欠申请人60000元,现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自愿提供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行中心街分理处的定期存单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贾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陵支行某账户内的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永民审 判 员  赵双发代理审判员  王园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张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