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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567号原告黄某某,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县。被告肖某某,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国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世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