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礼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理,总经理。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581元(其中货款20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1元、执行费2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