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恢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巨永达与宫文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永达,宫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恢141-1号申请执行人巨永达。被执行人宫文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宫文广的银行存款515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全代理审判员 肖德峰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