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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0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柳申请执行王顺诈骗犯罪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杨柳,女。被执行人王顺,男。本院在执行杨柳申请执行王顺诈骗犯罪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将辽宁省辽河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扣押的辽AE6F**号黑色别克轿车一辆及现金人民币14720元返还申请执行人杨柳,因被执行人王顺被判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河中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晓东审 判 员  张子英代理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