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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监字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洪斌与赵璇、潍坊明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洪斌,赵璇,潍坊明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明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世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监字1号原审原告张洪斌。原审被告赵璇。原审被告潍坊明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411号。法定代表人马世刚,董事长。原审被告山东明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西侧马司三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世刚,董事长。原审被告马世刚。原审原告张洪斌与原审被告赵璇、潍坊明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明泽金属公司)、山东明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山东明泽能源公司)、马世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潍城商初字5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4日,原审被告马世刚、赵璇、潍坊明泽金属公司、山东明泽能源公司以(2013)潍城商初字第565号民事案件中的债权不真实,案件为虚假诉讼,缺乏基本证据,调解书内容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2013)潍城商初字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洪林审 判 员 李 蕾审 判 员 石 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邱爱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