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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秉科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秉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1刑初2号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秉科,无业。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成民,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5)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秉科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秉科及辩护人梁成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秉科于2014年12月前后在其位于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李家庄新村家中,通过QQ联系后以人民币5000余元的价格从吴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赌博网站的源代码,并由吴某帮助其在徐州租赁网络服务器,搭建网络赌博平台豪爵娱乐(http://turboui.com)。后被告人张秉科通过在QQ群中发布宣传广告和注册链接等吸引参赌人员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接受会员充值并投注,进行赌博活动。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2日,该网站绑定的用于接收赌资的支付宝、财付通以及第三方讯付交易平台共接收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300余万元。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张秉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张秉科曾于2014年4月17日至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后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秉科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秉科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陆某、袁某、吴某、王某等人的证言;陆某、袁某提供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被告人张秉科的支付宝、财付通、讯付公司等账户的第三方平台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对豪爵娱乐网站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徐州彭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人张秉科通过支付宝、财付通、讯付等第三方平台接收赌资的审计报告;到案经过及发结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被告人张秉科的户籍证明及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秉科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秉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秉科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秉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秉科宣告缓刑及缓刑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张秉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张秉科的犯罪所得,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雪柏代理审判员  周平波人民陪审员  苏征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