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凤玲与辉县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玲,辉县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44号申请人李凤玲。被执行人辉县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张福运,该××总经理。李凤玲申请执行辉县市兆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凤玲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小字笫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资款427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案款4273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小字笫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