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7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1202号原告徐某某,女,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孙某甲,男,1985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6日生育女儿孙某乙。婚后,被告家庭观念淡漠,所有的家庭开支及房屋贷款均由原告承担。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未对原告进行相应的照顾,甚至不愿陪同原告前往医院检查。女儿满月后,被告从未来探望女儿。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被告支付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30,000元(按每月2,000元计算)。被告孙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双方存在和好可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于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7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6日生育女儿孙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好。自原告怀孕之后,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争执,致使双方产生一定矛盾。现原告以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已无法共同维持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合,并生育了一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近年来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保持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存在改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