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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审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百骏地铁广告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百骏地铁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73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卫兵,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潘科、黄天海。被执行人:百骏地铁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张伟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5)250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5)250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风代理审判员  许 青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