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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余曦与谭志新、张海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曦,谭志新,张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28号申请执行人余曦,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谭志新,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张海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谭志新、张海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志新、张海霞向申请人支付15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志新、张海霞银行存款1521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