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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1000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镇飞凤街218号。法定代表人张达勇。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国良,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华天河路9号原筑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谢继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铜梁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后,被告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4)遂中民终字第43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新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铜梁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铜梁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倩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唐济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