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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志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正浩营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富,延安正浩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富,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安塞县街道办居委真郊政村真郊三队***号。被执行人延安正浩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融信园小区1号楼2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刘利峰,该公司经理。电话:1890911****。高志富申请执行延安正浩营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正浩营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志富于2016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正浩营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正浩营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高志富货款40000元;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延安正浩营销有限公司承担。2016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高志富以被执行人延安正浩营销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案件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延安正浩营销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