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与杜雨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杜雨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73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被执行人:杜雨琪(绰号“阿琴”),女,(未登记户口、无身份证号码),广东省龙门县人,汉族,住东省龙门县,现正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申请执行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与被执行人杜雨琪罚金一案,龙门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惠龙法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杜雨琪应交付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杜雨琪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杜雨琪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4执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颖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