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4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陈小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46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马晓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一,女。委托代理人杨轶雯,女。被告陈小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农业银行徐汇支行)诉被告陈小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均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农业银行徐汇支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嘉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