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14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巨锋工具有限公司与徐阿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巨锋工具有限公司,徐阿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4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巨锋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红渭。被执行人徐阿森。原告杭州巨锋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阿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滨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巨锋工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3月18日,被执行人徐阿森尚应支付租金及使用费合计人民币1070000元,水电费人民币23387.8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4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执行费人民币1334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122017.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阿森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巨锋工具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14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袁 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