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才能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才能,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吴才能,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现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南门隆中小区3号楼2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8697.67元及代垫受理费296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