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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6刑初76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双某,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11月19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未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全海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某、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全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张全海的邻居聋哑女童张某乙某(2002年02月28日出生)到张全海家洗手,被告人张全海趁自己家中无人之机,将张某乙某拉到堂屋东间床上,脱掉张某乙某的裤子,扒在张某乙某的身上,将自已的生殖器挨着张某乙某的阴部,当时张某乙某的奶奶到被告人张全海家找张某乙某,后被发现。当日下午张某某的家人到淮阳县公安局冯塘派出所报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全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孙某、张某乙、张某乙甲等人的证言,淮阳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提取笔录、周口市公安局周公刑技法物检字(2015)1330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淮阳县公安局冯塘派出所户籍证明、被告人张全海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全海强奸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张全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全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红京审 判 员  杨 瑞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恒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