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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4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闭文学,南宁市衡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时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