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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西安辉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小利与西安辉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小利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辉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小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安辉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号西安光电园***室。法定代表人:高旭,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小利。再审申请人西安辉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小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杨惠君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党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