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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德化益盛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育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德化益盛彩印有限公司,苏育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725号原告福建省德化益盛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法定代表人林东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育晓,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德化益盛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育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德化益盛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福建省德化益盛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精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