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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93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马拉黑麦与马振贵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拉黑麦,马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93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马拉黑麦,男,回族。被执行人马振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拉黑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青289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振贵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马振贵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茫崖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振贵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茫崖支行账户金额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拉秀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