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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倪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倪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刑初286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倪君,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于莆田市秀屿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莆田市秀屿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6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7年6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倪君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倪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陈倪君窜至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天九湾电信对面一出租房楼下,将曾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绿佳TD19Z-4电动车(车辆所有人陈碧媛,价值人民币1300元)盗走,后以人民币180元将该车销赃给一收废品的大妈。2、同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陈倪君窜至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城厢区南园西路433号清方租车店,将被害人方某放在店内的一部苹果5S16G手机(价值人民币2170元)及一部苹果6代16G手机(价值人民币3690元)盗走,后以人民币4000元将上述二部手机销赃给“志华”(另案处理)。3、同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陈倪君窜至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马巷街一民房楼下,将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尼佳TDP402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元)盗走,后以人民币260元将该车销赃给一收废品的男子。4、同日21时许,被告人陈倪君窜至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育华小区内,将被害人欧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华艺中沙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375元)盗走。案发后,已扣押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同月29日,公安民警在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南门单面街附近抓获被告人陈倪君。指控认为被告人陈倪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倪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陈倪君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倪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方某、林某、欧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临时行驶证,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号、(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被告人陈倪君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倪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先后窃取他人财物四起,合计价值人民币879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倪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多次实施盗窃作案,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案发后部份赃物已被提取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倪君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倪君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倪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倪君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七千四百二十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曾某人民币一千三百元;被害人方某人民币五千八百六十元;被害人林某人民币二百六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 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