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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袁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221号原告袁某,女,汉族。被告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 判 员  曾郴卉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雷露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