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袁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221号原告袁某,女,汉族。被告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 判 员 曾郴卉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雷露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