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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钢、薛勇美、李星辰诉被告绵竹市第二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钢,薛勇美,李星辰,绵竹市第二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762号原告李钢,34岁。原告薛勇美,32岁。原告李星辰,1岁。法定代理人李钢,系李星辰之父。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解代学,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竹市第二中医医院,住所地绵竹市富新镇全向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宝芳,院长。委托代理人成峦生,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三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三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钢、薛勇美及李星辰撤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4605元,由原告李钢、薛勇美及李星辰负担。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莉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