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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赵建国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住所地东明县。被执行人赵建国,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建国罚金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2)东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建国应缴纳罚金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建国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2)东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付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