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加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839号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路聚鑫苑1幢205室。法定代表人:李一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伟。被告:王加良。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金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冬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