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明、张进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明明,张进强,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明明,居民。被执行人张进强,居民。被执行人张刚,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苍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明明、张进强、张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明明、张进强、张刚所有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占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清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