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赤水市明兴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明兴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026号原告赤水市明兴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黔北商场东楼8-9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梁明新。被告XX,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明兴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明兴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明兴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明兴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明兴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游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