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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赤水市明兴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明兴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026号原告赤水市明兴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黔北商场东楼8-9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梁明新。被告XX,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明兴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明兴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明兴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明兴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明兴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游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