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防执恢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龙与裴铁艳、邓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龙,裴铁艳,邓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恢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黄龙,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区。被执行人裴铁艳,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京族,原住东兴市,现住址。被执行人邓秋,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瑶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黄龙与被执行人裴铁艳、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防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裴铁艳、邓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龙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裴铁艳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邓秋与孔繁浩共有的财产在另案中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