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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霞与青岛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青岛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02行初79号原告王霞。被告青岛市教育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原告王霞要求被告青岛市教育局履行职责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霞诉称,2015年10月,原告向青岛市教育局反映市北区北仲路一小在教师职称评聘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行使职权的问题,被转交至青岛市市北区教育局办理。2015年11月25日,青岛市市北区教育局向原告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原告不服,于2015年12月20日向青岛市教育局提交了《行政复查申请书》,被口头告知原告所反映问题不属于信访事项。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予以退回。青岛市教育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请求1、判令青岛市教育局对原告提交的《行政复查申请书》作出书面复查认定意见并送达原告;2、判令青岛市教育局认定原告提交的复查申请事项不属于信访事项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3、判令青岛市教育局对原告的复查申请进行口头答复的行政行为无效;4、撤销青岛市教育局以《监察、监督意见书》代替《复查意见书》的做法;5、裁定青岛市教育局告知原告《复查申请书》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应由纪检部门解决的行为违法,并判令青岛市教育局予以纠正。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监督检查和复查意见,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长青审判员  曲亚男审判员  宫惠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佩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