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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354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王某乙,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与被告王某乙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彩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力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