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247号原告刘某,居民。法定代理人林某乙,居民。被告林某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的法定代理人林某乙以原告刘某患精神分裂症,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法定代理人林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