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月英与李顺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英,李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王月英。被执行人李顺全,农民。法定代表人孙明拴,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英与被执行人李顺全(2015)辰刑初字第0462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刑事处罚于羁押状态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