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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史彦玲、魏根乐与吴玮、吴敬胥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彦玲,魏根乐,吴玮,吴敬胥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37号原告史彦玲,女,汉族,无业。原告魏根乐,男,1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曹章喜,男,汉族。被告吴玮,女,汉族,无业。被告吴敬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元存,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彦玲、魏根乐与被告吴玮、吴敬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彦玲、魏根乐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彦玲、魏根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彦玲、魏根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彦玲、魏根乐承担。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