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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3刑初70号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刃量具厂员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张某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翼如、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C×××××号小型轿车,由其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26号4栋2单元301室的住处出发,沿车城西路往广东路方向行驶,行至车城西路王湾加油站路段处,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张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受案登记表、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湖法鉴(2016)毒物鉴字第14号);5、被告人张某指认其喝酒地点的笔录及照片;6、查获被告人张某执法记录仪视频、讯问被告人张某同步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审前调查,被告人张某户籍地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对此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超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