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贾某某肖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肖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563号原告贾某某,女。被告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贾某某肖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