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史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史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436号原告孟某某,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某某,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史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愿意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