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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与被告彭奇、黄习武、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彭奇,黄习武,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负责人李三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景放。被告彭奇。被告黄习武。被告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法定代表人黄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与被告彭奇、黄习武、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奇、黄习武、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奇、黄习武、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撤回对被告彭奇、黄习武、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孟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