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4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洪彪与被执行人王月林、曹建平债权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洪彪,曹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杜洪彪,男,汉族,1952年9月22日生。被执行人曹建平,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王月林,女,1979年8月15日生。杜洪彪与曹建平、王月林债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雨证执字第3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杜洪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交终止执行申请书。经查,符合相关法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雨证执字第37号执行证书一案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长  张建忠执行员  王圣军执行员  刘福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吉 静 关注公众号“”